上海市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上海市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- 分类:规章制度
- 发布时间:2021-03-24 17:3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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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 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,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。为了加强本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营造一个安全有效、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,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,达到“科学、规范、安全、高效”的目的,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,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,实行主任负责制。重点解决半导体湿法工艺化学材料与光刻胶这样“卡脖子”的技术难题,开展相关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应用研究工作。
第三条 实验室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把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,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、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管理协调发展。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反对铺张浪费。加强科学管理,提高投资效益。有重点、分步骤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。
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,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指施,鼓励优秀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室工作。努力建立一支结合理、具有较高专业素养、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。
二、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的重要场所,对于安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。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;
第二条 严格按照实验室开放时间使用,非开放时间使用实验室需提前提出申请,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使用,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。实习生工作及外来人员来访时,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;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。
第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,采取必要安全措施,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,未经管理人员许可,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、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。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,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。
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,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、易于取用的位置,并定期检查,确保有效,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。实验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。如遇火警,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,应马上报警,并及时向上级报告。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。
第六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,依照损坏程度追究使用人的相关责任。
第七条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、住宿、娱乐等行为,实验室操作使用的玻璃容器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。
第八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,特别是在有易燃、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,严禁明火;
第九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,必须关好电源、仪器开关。下班前,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、电、气路,并确保关好。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,消灭隐患;
第十条 对危险性大的化学反应,如易爆、剧毒等,要经过上级批准,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。在进行有毒、有害、有刺激性物质、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,应戴好防护手套、防爆面具、防护镜,此类实验操必须确保两人以上时方可进行;
第十一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,应立即采取措施,及时处理,必须按规定上报,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,重大事故要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抢救措施,保护事故现场。
第十二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,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,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,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,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务必遵守《上海市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,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,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。造成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海市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重点实验室
二○二○年七月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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